1984年10月10日 星期三

本會章程

第一章 總 則

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「新同盟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效法國父孫中山先生創立「中國同盟會」之救國精神,
為超黨派之組織,以實行三民主義、維護五權憲法、促進國
家統一為宗旨。反對一切危害中華民國生存發展之意識、政
策與制度。
第 三 條 本會為依據中華民國人民團體法所成立之全國性政治團體。
以政治理念而組合、因志節道義而團結、為共同目標而奮鬥。
第 四 條 本會現階段積極任務:
一、維護憲法尊嚴,捍衛國家主權。
二、反對分裂國土,粉碎台獨陰謀。
三、追求民主改革,推動公平政治。
四、改善政治風氣,樹立誠信原則。
五、結合民意脈動,輔助競選公職。
六、傳播正確資訊,伸張學術良知。

第 五 條 本會採開放路線,廣納全國各地區、各階層、各職業、各黨派
、各族群之中華民國忠貞愛國人士。
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在地。

第二章 會 員

第 七 條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中華民國國民,不分地區、性別、職業、黨
派(不必脫離原屬政黨),均得加入為本會會員,入會辦法由
本會執行委員會訂定之。
第 八 條 會員權利:
一、在會內會議中,有發言權、提案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在會內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三、有向本會申請維護其正當權益之權。
四、有向本會申請支援其社會救助之權。
第 九 條 會員義務:
一、宣揚本會宗旨。
二、執行本會任務。
三、介紹同志入會。
四、保守本會機密。
五、捐助本會經費。

第三章 組 織

第 十 條 會員出會: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為出會。
一、死亡。
二、退會。
三、經執行委員會依據人團法第十四條之規定,提交會員
(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(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閉會期間由執行委
員會行使其職權。
會員(代表)大會代表之產生辦法,由執行委員會訂定之。
第十二條 會員(代表)大會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,由執行委員會決議召
集之。
第十三條 會員(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制定本會會章,修改本會會章。
二、審議本會大政方針。
三、檢討執行委員會之工作。
四、選舉、罷免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。
五、選舉、罷免本會執行委員、監察委員。
六、同意禮聘本會指導委員會委員。
七、審議本會年度預算與決算。
八、研議本會其他重大會務事項。
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,由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選舉,綜攬全會會務,
為會員(代表)大會、執行委員會當然主席,對外代表本會。
會長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;但為因應國情政情特殊情勢
遽變之需要,經會員(代表)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(含
三分之二)之決議通過者,不在此限。本會社副會長一至三人
,由會員(代表)大會選許,任期與會長同,聯選的任一次;但
為因應國情政情特殊情勢遽變之需要,經會員(代表)大會出席
人數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之決議通過者,不在此限。副
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,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,依次由副
會長代理,至會長原有任期屆滿或恢復視事為止。會長、副會
長選舉罷免辦法,由執行委員會訂定之。
第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長,由會長交議,經執行委員會同意任免。祕書長
承會長、副會長之命,處理會務。本會得設副秘書長一至三人
,人選由會長交議,經執行委員會同意任免。
第十六條 本會設執行委員會,由會員(代表)大會選執行委員(含會長
、副會長)三十五人(另設候補執行委員七人)組成,執行委
員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,執行委員會定期集會,由會長召集
,為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決策機構。執行委
員選舉辦法另訂之。
第十七條 本會設監察委員會,由會員(代表)大會選舉監察委員七人(
另設候補監察委員二人)組成。監察委員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
任。監察委員會召集委員,由監察委員輪值擔任。監察委員選
舉辦法,由執行委員會訂定之。
第十八條 監察委員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審核本會經費收支。
二、審核會員入會資格。
三、維護本會榮譽。
四、向執行委員會提出建言。
第十九條 一、本會設指導委員會,指導委員由會長推荐,經會員(代表
)大會同意禮聘之。
本會會務之推行與大政方針之擬定,均應接受指導委員會
之指導,並尊重指導委員之宏識與卓見。
二、本會設名譽會長一人,由執監委員聯席會議推荐對本會有
重大責獻之國之大老,經會員(代表)大會通過,由會員
(代表)大會主席團主席代表本會禮聘為名譽會長,任期
與會長同。

第四章 業務單位

第二十條 一、本會在會長之下設下列業務單位:
(一)秘書處。
(二)組織部。
(三)文宣部。
(四)社會部。
(五)海外部。
(六)大陸部。
(七)政黨部。
(八)財務部。
(九)企劃部。
(十)民代部。
(十一)青年部。
(十二)婦女部。
(十三)國是評論社。
二、上列各單位之職掌,由執行委員訂定之。
三、上列各單位之人事,由會長交議,經執行委員會同意任免
之。
四、業務單位專任工作人員,得視本會財務狀況酌支車馬費。

第五章 分支機構

第二十一條 一、本會視實際會務發展之需要,得於各地區設立分支機構

二、分支機構之設立辦法,由本會執行委員會訂定之。
第二十二條 一、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(一)會員入會費。
(二)會員常年會費。
(三)會員自由樂捐。
(四)社會團體或個人捐助。
(五)其他收入。
二、本會經費之收支,除由本會監察委員會負責審查,聘請
會計師稽核,並定期公布,以昭公信。

第六章 附 則

第二十三條 本會張未規定之事項,悉遵國家有關法令辦理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章經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
意通過,並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